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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员增加交易席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解决会员因业务发展而交易通道不畅的矛盾,方便会员参与交易,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会员资格六个月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

2、 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3、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单量较多;

4、 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增加交易席位的会员须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提交近一年期货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三、 场内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自然年度),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四、 协议签署后,会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五、 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六、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1、 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2、 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八、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00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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