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三条 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螺纹钢、线材、石油沥青期货合约。
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四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燃料油、石油沥青入库申报时,还应当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六十七条 螺纹钢、线材期货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石油沥青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对厂库标准仓单未尽事宜,参照仓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对厂库标准仓单未尽事宜,参照仓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
1、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3、实施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