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交易业务知识问答

监查篇

1、连续交易期间,会员或客户面临的监管措施与非连续交易时段的监管措施有何不同?
  答: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相关监管工作照常进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继续适用,会员或客户面临的监管措施不变。会员应落实连续交易期间的监管联系人及相关联系方式,并授权监管联系人有权限暂停、限制客户交易、出金等事宜,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正常执行。

2、会员或客户一旦在某个交易日超仓,可以在下一交易日的连续交易时段内自行平仓吗?
  答: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根据现行限仓制度对会员或客户采取风控措施。会员或客户一旦在某个交易日超仓,应在下个交易日的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自行平仓。对于开通连续交易的品种,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

3、会员或客户一旦在某个交易日达到大户报告标准,可以在下一交易日的连续交易时段内进行大户报告吗?
  答:可以。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根据大户报告制度对会员或客户采取风控措施。会员或客户一旦在某个交易日达到大户报告标准,应在交易日当天收盘结束(15:00点)后向交易所进行报告,最迟应不晚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

4、连续交易期间,会员或客户也需要遵守《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中有关自成交、频繁报撤单的监管规定吗?
  答:是的。连续交易期间视作交易日正常的交易时段,交易所目前实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及配套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继续适用,盘中监控与监管照常进行。交易所将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对达到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或客户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连续交易期间,一旦市场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会员如何与交易所进行及时联系?
  答:在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相关风险控制工作正常进行。一旦市场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会员可以及时与交易所取得联系,连续交易业务运维联系电话为021-68400313、021-6840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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