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八三七处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03-18
上期批复[2011]29号
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八三七处:
你处报送的关于铅交割仓库的申请收悉。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查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处宁波镇海区大通路331号仓库成为我所铅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核定库容:铅1万吨。
二、自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你处应按核定库容开展指定交割仓库业务。你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指定交割仓库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