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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上期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和“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3-11-12 中国证券网

  日前,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等相关文件,受到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记者就这些规则制度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对上期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问: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同上期所的套保、套利交易管理办法有何关联?需要专门申请吗?

  答: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将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持仓视为一个投资组合单向收取保证金,对是否属于套保或套利交易、使用何种交易指令等不做任何限制。单向大边保证金不需要专门申请,该规则开始执行后,客户持仓将自动按照单向大边的原则计算保证金,没有任何申请或审批环节。

  问:单向大边保证金规则中,挂单是否冻结保证金?

  答:这要视情况而定,上期所将挂单和已有持仓视为整体按照单向大边计算保证金,如果计算结果显示保证金金额不变(例如挂单在小边),则上期所对该挂单不作保证金冻结。

  问:同品种不同到期的合约可以按单向大边计算保证金吗?不同品种的持仓可以按单向大边计算保证金吗?

  答:单向大边对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无论是否同一合约)按买卖双边中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单向收取。不同品种的持仓目前不可以按单向大边计算保证金。

  问:同品种跨期不同时间建仓的(包括直接单腿先后入场的)可以按单向大边计算保证金吗?

  答:可以,而且即时生效。

  问:仓单充抵保证金如何处理?

  答:仓单充抵保证金沿用现有规则,顺序上先按单向大边规则计算保证金,再处理仓单充抵的保证金释放。

  问:保证金监控中心持仓数据报送有何变化?

  答:持仓数据表中的保证金按照实收金额报送,即大边报保证金金额,小边报零。对于两边金额相同的情况,上期所不作强制规定,但建议会员统一选择多头为大边。

  问:客户是否必须先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才能从事套利交易?

  答:如果不申请套利交易头寸,客户仍然可以在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内进行非套期保值交易。但如果客户要扩大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则需要申请套利交易头寸。

  问:是否所有的客户类型都可以申请套利交易头寸?已经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客户是否还可以申请套利交易头寸?

  答:《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未对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类型进行限制,个人和特殊单位客户都可以申请套利交易头寸。对于已经申请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客户,如果有套利交易的实际需求,也可以向上期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

  问:会员单位是否通过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电子化管理系统来申请套利交易头寸?

  答:我所目前正在开发套利交易头寸电子化管理系统,届时会员单位将通过该系统递交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

  问:客户是否可以单独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或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

  答:《办法》规定,客户可以单独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或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对于未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不会按一定标准自动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

  问:客户通过某一家会员单位申请获得的套利交易头寸,能否在其开户的其他会员单位使用?

  答:为方便客户使用,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只针对客户,不指定会员。换句话说,客户通过某一家会员单位申请获得的套利交易头寸,可以在其开户的其他会员单位使用。

  问:在引入“非套期保值”概念后,交易所按一定原则减仓规则和临近交割月份持仓整数倍调整规则是否有所变化?

  答:《办法》规定,非套期保值持仓在适用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按一定原则减仓规则和临近交割月份持仓整数倍调整规则时,适用该规则中对投机限仓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我所按先非套期保值持仓后套期保值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此外,非套期保值持仓在合约进入交割月后需按照整数倍调整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成员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在盘中和盘后是怎样进行限仓的?

  答:盘中限仓是指客户限仓,是按照单个客户编码进行的限仓,非套保持仓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任一客户编码只能使用本客户编码已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以下简称账户组)内的其他成员已获批而尚未用足的套利交易头寸不能跨客户编码使用。同时,上期所在盘中对账户组使用盘后限仓方法进行监控,对于盘后可能会发生合并持仓超限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窗口指导工作。

  盘后限仓分为客户限仓和账户组限仓,客户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层次的限仓规定。盘后客户限仓,是按照客户非套保持仓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来执行;盘后账户组限仓,是按照账户组非套保持仓不得超过期货合约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账户组成员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来执行。

  问:临近交割月份合约的限仓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盘中还是盘后执行的?

  答:是盘后执行的。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对下个月成为交割月前第一月(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交割月份(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一月)的合约,使用下个月该期货合约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下个月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作为限仓数额。一旦出现超仓,客户或者会员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的第一节自行平仓。最后一个交易日盘中仍按照合约当前月份的限仓数额执行。

  在《办法》发布前,我所对持仓整数倍调整以及临近交割月份合约投机头寸和套期保值头寸限仓,始终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执行。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上述原则并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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