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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期交法字[2008]263号

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的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公布。

各修正案实施时间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关于期转现申请时间及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的新规定自2009年6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

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六十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中关于燃料油交割结算价的新规定自2009年12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

3、《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损耗和溢短量相关新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三十条和第七十四条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其他修正案所有条款自2008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新修订的各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和修正案刊载于本所网站www.shfe.com.cn

附件:

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

3、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正案

(附件正文请见本所会员服务系统及网站。)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