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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07
〔2020〕147号
近期,我所收到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根据我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我所备案的指定检验机构名称变更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原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承担的关于我所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继。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