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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规定,金含量以杂质减量法确定,所需测定杂质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杂质元素:

化学成分,%

Au,≥

杂质含量,≤

Ag

Cu

Fe

Pb

Bi

Sb

总和

Au99.99

99.99

0.005

0.002

0.002

0.001

0.002

0.001

0.01

Au99.95

99.95

0.020

0.015

0.003

0.003

0.002

0.002

0.05

其他规定按GB/T 4134-2015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1000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超过1000的按1000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

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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