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
发布日期:2013-10-10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
(期货)检验细则》的公告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的指定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期货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沥青期货交割运行的实际情况,前述石油沥青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修订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已报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将竭诚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易的有关各方提供公正、准确的检验技术服务。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2016年2月17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
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沥青期货合约在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进行的实物交割检验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指定检验机构实施品质检验的实验室,其基本条件与能力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同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
第五条 本细则引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标注年号的,均以最新版本为准。本细则引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如下:
SN/T 2389.5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5部分: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SN/T 2389.12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12部分:沥青船舱静态计重;
SN/T0188.2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 0188.3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SN/T 0188.4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4部分:轨道衡鉴重;
JTG E20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检验
第六条 检验委托
6.1 入库检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必须在沥青入库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就计量方式达成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办理委托时,应按照沥青的不同来源提供下列文件:
(1)进口沥青以船运方式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提供沥青装货港的品质证书和数量证书、提单、入库通知单、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文件;
(2)内贸沥青以船舶、汽车、火车等运输方式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提供入库通知单、沥青来源及品质证书等相关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注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原厂装运凭证;
(3)拟将指定交割仓库已备案期货岸罐内的现货沥青用于交割的,委托人应在沥青卸入岸罐(特指空罐)前,以书面方式向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申请备案。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现场监卸,并对岸罐施封,封识信息向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备案。申报期货交割入库时,仍应参照上述(1)、(2)项提供相关资料。
6.2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沥青入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七条 入库检验
7.1 准备工作
7.2 施封与启封
7.2.1 入库作业前,指定检验机构应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对拟储存岸罐的出口阀、排污阀以及与卸油管线相连的所有旁路阀门施封,确保指定货物全部卸入指定岸罐内。同时拍照(拍照行为应严格遵守沥青库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封识编码等信息记录在相应的表格中,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字确认。
7.2.2 入库完成后,指定检验机构应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对作业前施封的封识是否完好进行确认并核对封识编码;对储存岸罐进口阀施封,同时拍照并将封识编码等信息记录在相应的表格中,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字确认;解除与卸油管线相连旁路阀门的封识。
7.3 入库重量检验
7.4 岸罐计量
7.5 船舱计量
7.6 汽车、火车运输方式入库的计量
7.7 品质检验
(1)A样 — 入库后或者出库前的交割罐内沥青样品,其中A1样用于品质检测(1罐)、A2样用于留样备查(1罐)。
(2)B样 — 入库后或者出库前的交割罐内沥青样品,封存用于争议解决(1罐)。
(1)A1样检验结果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2)A1样检验结果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3)A1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有关各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交易所同意后,开启A2样复验有异议的项目,以A2样的复验项目的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4)若有关各方对A2样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经交易所同意后,开启B样进行检验,以B样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检验终止。
第三章 出库检验
第八条 检验委托
8.1 沥青出库如果需要进行检验的,委托人必须在货物出库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办理委托时,委托人应提供交割货物的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应提供储存罐编号等相关资料。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同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沥青出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8.2 在指定沥青厂库交割出库的沥青,如果需要实施品质检验,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出库检验
9.1 出库重量检验
9.2 出库品质检验
出库品质检验参照第二章第七条7.7款执行。
9.3 启封与再施封
出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后或者出库后(未全部出库时)施封的封识是否完好进行确认并核对封识编码,拍照留证,确认完毕后解除储罐出口阀门的封识、发货。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再施封。如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交易所。
如出库没有委托指定检验机构,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启封与再施封。
第四章 检验报告
第十条 指定检验机构在样品送抵实验室后的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检验报告分为重量报告和品质报告两部分,每部分各出具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十二条 指定检验机构负责将B样保存三个月,有品质争议的样品保存至争议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联合)。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期货沥青品质检验技术要求
指标 |
单位 |
沥青标号 |
试验方法 |
70号A级 |
|||
针入度( |
|
60~80 |
T 0604 |
针入度指数PI |
|
-1.5~+1.0 |
T 0604 |
软化点(R&B) 不小于 |
℃ |
46 |
T 0606 |
|
Pa·s |
180 |
T 0620 |
|
cm |
25 |
T 0605 |
|
cm |
100 |
T 0605 |
蜡含量(蒸馏法) 不大于 |
% |
2.2 |
T 0615 |
闪点 不小于 |
℃ |
260 |
T 0611 |
溶解度 不小于 |
% |
99.5 |
T 0607 |
密度( |
g/cm3 |
实测记录 |
T 0603 |
TFOT(或RTFOT后) |
T 0609 或T 0610 |
||
质量变化 不大于 |
% |
±0.8 |
|
残留针入度比 不小于 |
% |
61 |
T 0604 |
残留延度( |
cm |
6 |
T 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