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品种 » 螺纹钢 » 业务规则 » 正文

螺纹钢交割商品补充规定

 

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螺纹钢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某一螺纹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公称直径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交割数量≤2400吨,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

22400吨<交割数量≤9600吨,至少是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

3.交割数量>9600吨,至少是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及厂库交割的商品除外。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