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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04-12-10
答复chenli:一、关于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期货交易:
1.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2.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3.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5.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如果期货经纪公司接受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操纵市场的界定
操纵市场的概念一直以来很难认定。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列举了几种关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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