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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油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开展相应商品仓储业务资质。申请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具有保税仓库经营资质;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储存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储存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具有严格、完善的油品出入库制度、库存油品管理制度等;
(八)具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的石油产品的码头设施和港口条件、设备完好、齐全,消防、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计量人员资质证明;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用协议)、码头使用证(或码头租用协议)复印件,及港口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油库的批准文件及符合交易所要求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六)油品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团队介绍;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储存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油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保证金;
(四)指定交割油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油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油品全部出库或全部转为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油库,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油品按规定进行验收;
(三)配合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进行质量和数重量的检验;
(四)按规定保管好指定交割油库内的油品,确保油品安全和储存油品的质量和数重量;否则,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五)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油罐,确保期货油品与现货油品分罐储存;
(六)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八)缴纳风险保证金;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储存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码头设施、港口条件、计费项目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油品入库、油品保管和油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配合货主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保证期货交割油品优先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油品入库是油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油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油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货主及时、准确地接收入库油品,手续清楚,责任分明。
(二)油品验收。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油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对油品的质量和数重量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入库、登账、立卡、建立油品档案。
(三)油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油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油品的储存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油品出库是指定交割油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油品发送出库。油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油品出库时,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对出库油品升温,出库温度不得低于35摄氏度。
第十九条 油品进库前出库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当确保管线处于相同状态,保证油品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油品出库时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后方可发货。
第二十一条 油品出库应当根据货主意愿,或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和数重量的检验或由指定交割油库进行检验。发货完毕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二条 油品过户。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做好油品的过户记录和资料账册的登记、核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在办理油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当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计量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油品计量。凡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尺、地衡、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具备有效合格检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计量工作人员应当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并遵守计量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油品计量交接:
(一)油品交收以油罐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交易所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二)指定交割油库陆地发油时,以指定交割油库地衡计量数或计量仪表实测数为准(使用电子汽车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指定交割油库作业时,指定交割油库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代表对油品数重量、质量、收付油速度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取样、封样。计量交接结束后应当做好作业中的计量和盘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油库收发油品的溢短量应当控制在±3%以内。
第二十八条 油品交收过程中发生的溢短量应当由指定交割油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进出库交收完成日的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入出库油品的质量和数重量的检验应当由货主选择指定检验机构完成。指定交割油库若对货主选择的指定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选择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确定。指定交割油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和计量。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承担不同批次质检合格的油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不合格所产生的责任。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和责任划分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承担油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因管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损耗。
货主应当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规定的损耗补偿标准补偿指定交割油库。
第三十二条 货主应当根据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的差异,将申报押金差额补偿指定交割油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为核定库容的期货储存油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指定交割油库发生各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期货油品安全、入出库操作以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
指定交割油库的入出库操作和期货油品的储存期间,发生油品溢出、泄漏、排放或者任何其他环境污染的,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开展必要的控制和清理作业,并应当立即将上述溢出、泄漏、排放和作业情况等通知相关环保部门和交易所。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任何判决、索赔或者费用,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对期货交割油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油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为会员、客户服务的质量,切实改进指定交割油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油库实行油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油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指定交割油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油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油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油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定交割油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油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储存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风险保证金作为指定交割油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指定交割油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赔偿,风险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油库追索。
风险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油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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