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08
第一章 总 则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4万
|
5%
|
24万<X≤28万
|
6.5%
|
28万<X≤32万
|
8%
|
X>32万
|
10%
|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4万
|
5%
|
24万<X≤28万
|
6.5%
|
28万<X≤32万
|
8%
|
X>32万
|
10%
|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4万
|
5%
|
24万<X≤28万
|
6.5%
|
28万<X≤32万
|
8%
|
X>32万
|
10%
|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0万
|
5%
|
20万<X≤30万
|
10%
|
X>30万
|
12%
|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0万
|
5%
|
120万<X≤135万
|
7%
|
135万<X≤150万
|
9%
|
X>150万
|
11%
|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X≤45万
|
7%
|
45万<X≤60万
|
8%
|
60万<X≤75万
|
10%
|
X>75万
|
12%
|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6万
|
4%
|
16万<X≤20万
|
6%
|
20万<X≤24万
|
8%
|
X>24万
|
10%
|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
X≤30万
|
4%
|
30万<X≤60万
|
7%
|
X>60万
|
10%
|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X≤8万
|
5%
|
8万<X≤12万
|
8%
|
12万<X≤16万
|
10%
|
X>16万
|
12%
|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0万
|
8%
|
10万<X≤15万
|
10%
|
15万<X≤20万
|
12%
|
X>20万
|
15%
|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
X≤30万
|
4%
|
30万<X≤50万
|
6%
|
X>50万
|
8%
|
交易时间段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热轧卷板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交易时间段
|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铅、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石油沥青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 的计算公式: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二月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
燃料油
|
≥10万手
|
25
|
500
|
500
|
300
|
300
|
100
|
100
|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
第二月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
石油沥青
|
≥30万手
|
25
|
8000
|
8000
|
1500
|
1500
|
500
|
500
|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铅
|
≥20万手
|
25
|
2500
|
2500
|
1000
|
1000
|
300
|
300
|
天然橡胶
|
≥5万手
|
25
|
500
|
500
|
150
|
150
|
50
|
50
|
黄金
|
≥16万手
|
25
|
3000
|
3000
|
900
|
900
|
300
|
300
|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
第二月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
白银
|
≥30万手
|
25
|
6000
|
6000
|
1800
|
1800
|
600
|
600
|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
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
热轧卷板
|
≥360万手
|
25
|
180000
|
180000
|
9000
|
9000
|
1800
|
1800
|
档次
|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
业务系数
|
1
|
C1 ≤ 80
|
0
|
2
|
80 < C1 ≤ 160
|
0.25
|
3
|
160 < C1 ≤ 280
|
0.50
|
4
|
280 < C1 ≤ 400
|
0.75
|
5
|
C1 >400
|
1.00
|
步骤
|
分 配 条 件
|
分 配 数
|
分 配 比 例
|
分配对象
|
结果
|
1
|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2
|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
|
3
|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3%以上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4
|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
|
5
|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3%以下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6
|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7,8分配
|
7
|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
盈利6%以上的保值客户
|
分配完毕
|
8
|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不再分配
|
步骤
|
分 配 条 件
|
分 配 数
|
分 配 比 例
|
分配对象
|
结果
|
1
|
盈利8%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2
|
盈利8%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
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
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
|
3
|
盈利4%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4%以上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4
|
盈利4%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
|
5
|
盈利4%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4%以下的投机客户
|
分配完毕
|
6
|
盈利4%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
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再按步骤7,8分配
|
7
|
盈利8%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
盈利8%以上的保值客户
|
分配完毕
|
8
|
盈利8%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
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
有剩余不再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