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41228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铜、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

5%

12万<X14

6.5%

14万<X16

8%

X16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

5%

12万<X16

7%

16万<X20

9%

X20

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0

8%

100万<X150

10%

150万<X200

12%

X200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四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五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20%

表六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表七 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四、五、六、七),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下略,但《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原表七、表八、表九,相应分别更改为表八、表九、表十。)

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6%,收取比例已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第十四条 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1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铝期货合约按8%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下略)

第十七条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铜、铝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铜、铝合约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注:1.加有阴影部分的条款为已作修改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