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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所涉条款在修改前的原条文
原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原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一)。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一:铜、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
铜 |
铝 |
||
投机头寸 |
保值头寸 |
投机头寸 |
保值头寸 |
|
X≤12万 |
5% |
5% |
5% |
5% |
12万<X≤14万 |
6.5% |
6.5% |
6.5% |
6.5% |
14万<X≤16万 |
8% |
8% |
8% |
8% |
X>16万 |
10% |
10% |
10%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铜、铝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铜 |
铝 |
||
投机头寸 |
保值头寸 |
投机头寸 |
保值头寸 |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5% |
5% |
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5% |
10% |
5% |
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 |
15% |
5% |
15% |
5% |
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
20% |
5% |
20% |
5% |
(二)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三)。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四)。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
天然橡胶 |
|
投机头寸 |
保值头寸 |
|
X≤12万 |
5% |
5% |
12万<X≤16万 |
7% |
7% |
16万<X≤20万 |
9% |
9% |
X>20万 |
11% |
11%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 |
|
投机头寸 |
保值头寸 |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1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20% |
2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30% |
3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
40% |
(三)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五)。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六)。
表五: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
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00万 |
8% |
100万<X≤150万 |
10% |
150万<X≤200万 |
12% |
X>200万 |
15%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燃料油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3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
(四)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五)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
|
……………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
交割月前 第二月 |
交割月前 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原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时间。
原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6%,收取比例已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原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原第十四条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1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期货合约按8%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D4交易日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
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量(吨)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投资者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 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1)铜、铝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投资者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投资者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投资者,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原第十七条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另外,现条文的“表八”、“表九”、“表十”,分别为原条文中的“表七”、“表八”、“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