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交易所将对锌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的。除以下特别说明的情况,其它锌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措施参照铜、铝期货合约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
一、保证金制度
1、锌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根据对1988/9/1—2006/10/16伦敦金属交易所3月锌合约的价格数据进行统计分析,5%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覆盖99.5%的单日最大价格波动、99%的连续两日最大价格波动和97%的连续3日价格最大波动,可以防范大部分的价格波动风险。
2、交易所将根据锌期货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表一 锌期货合约持仓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 X≤12万 |
5% |
| 12万<X≤14万 |
6.5% |
| 14万<X≤16万 |
8% |
| X>16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3、交易所将根据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
表二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 交易时间段 |
锌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 |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4、当某锌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与铜铝相同)。
二、涨跌停板制度
1、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显示,LME锌期货交易相邻两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价格变动98%的概率在4%以内,因此涨跌停板取4%比较合适。
2、连续涨跌停板的风险控制
当某锌期货合约连续发生同方向涨跌停板时的每日价格波动幅度及保证金调整比例(连续三个交易日分别为D1、D2、D3)如下:
表三 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的涨跌幅度及保证金比例变动
| 交易日 |
涨跌幅度 |
当日交易时的保证金比例
|
当日结算时的保证金比例
|
| D1 |
4% |
5% |
7% |
| D2 |
6% |
7% |
9% |
| D3 |
6% |
9% |
9% |
根据样本的实证分析,10%的幅度可以覆盖99.7%的连续两天波动幅度,故在出现第一个涨跌停板后,交易所将D2交易日的涨跌幅度提高到6%,可以较好地将风险在两个交易日内化解。若出现更剧烈的波动,即D2仍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D3仍维持6%的涨跌幅度。因为根据实证分析数据,13%可以覆盖连续99.9%的连续三天的波动幅度,因此4%、6%、6%的涨跌停板幅度基本可以化解连续三天的剧烈波动。
执行连续涨跌停板风险控制的原则、措施、程序与铜铝相同。
三、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表三 不同时期锌合约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
| 锌 |
≥12万手 |
1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四、大户报告制度
参照铜、铝期货合约
五、强行平仓制度
参照铜、铝期货合约
六、风险警示制度
参照铜、铝期货合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