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四条 套利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利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利交易头寸。

 

  注:1、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实施时间条款作相应调整,其余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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