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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客户、注册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商品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二)申请注册商品的年产量达到交易所规定,商品质量符合现行的期货合约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达标,连续稳定生产1年以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申请注册商品的年产量等控制指标;

)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

(四)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可由所属集团为旗下成员生产企业统一向交易所申请;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注册报告;

(二)承诺书(见附件一);

(三)商品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

四)申请注册企业的设立登记证明, 包括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五)能够证明并区别申请注册商品来源的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

(六)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分支机构情况;

(七)生产许可证(如适用)、排污许可证、项目立项、环保等证明文件;

(八)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

1、主要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详细目录清单)。

2、内控标准。

3、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包括检验能力、检验方法)。

4、成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检验能力、检验方法)。

5、主要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

6、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九)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最近一期的商品质量分析报告;

(十)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十一)企业最近签发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有生产日期等数据);

(十二)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当分别说明);

(十三)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

(十四)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

(十五)反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厂房的彩照若干(两个以上生产地址的,应当分别说明);

(十)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在其他交易所或市场的注册资料;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五条注册程序

(一)交易所预审

交易所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步注册环节。必要情况下,交易所可对申请资质进行现场复核。

(二)实地检查

1、国内商品

1)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注册质量监测检查提纲》的要求(见附件三),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到申请注册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而不能实地检查,可采用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查方式,并在后续年度内就检查内容进行一次实地复核。

2)实地检查内容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商品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设备运行等。

3)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提供积极有效的配合。

4涉及整改的,申请注册企业应当在实地检查后好各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交易所。

2、国外商品

热轧卷板

1)商品质量检验: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认可地点存放两个检验批量,每批300吨商品,生产时间相隔一个月以上。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在库商品进行外观质量、包装、重量、化学成分等进行检测。

商品质量检验以期货合约规定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2)未通过商品质量检验的,不能进入实地检查环节。

3)实地检查:交易所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注册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如进行实地检查,参照国内商品的实地检查要求进行。

不锈钢

1)商品质量检验: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认可地点存放两个检验批量,每批60吨商品,生产时间相隔一个月以上。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在库商品进行外观质量、包装、重量、化学成分等进行检测。

商品质量检验以期货合约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2)未通过商品质量检验的,不能进入实地检查环节。

3)实地检查:交易所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注册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如进行实地检查,参照国内商品的实地检查要求进行。

(三)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将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实地检查、整改反馈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一旦注册批准,交易所将函告申请注册企业、全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

第六条 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

(一)商品注册费(单品牌

国内商品

螺纹钢:8万元(人民币)

线 材:8万元(人民币)

热轧卷板:8万元(人民币)

不锈钢8万元(人民币)

国外商品

25万元(人民币)

(二)商品检验费(单次检验

国内商品

螺纹钢:3万元(人民币)

线材:2万元(人民币)

热轧卷板:5万元(人民币)

不锈钢:5万元(人民币)

国外商品

10万元(人民币)

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

 

第三章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第七条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注册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一)日常抽检。交易所可会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注册企业库存或交割库内且处于标准仓单项下的注册商品进行日常质量抽检。

(二)年度抽检。交易所可会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注册商品进行年度质量抽检,抽检商品根据注册企业库存或交割库内且处于标准仓单项下的注册商品随机决定。

(三)日常抽检费用由注册企业承担,年度抽检费用由交易所承担

(四)交易所将根据抽检、年检等情况,向有关注册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情况将作为注册商品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注册资格的暂停、取消及其他

第八条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所可以视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理。

(一)注册企业解散、破产

(二)商标转让的;

(三)商标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注册商品抽检、年检不合格,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五)用户质量投诉较多,注册商品质量(包括外观、内在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六)环保不达标

(七)注册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如企业搬迁、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动等情况);

(八)注册企业被相关政府机构列为失信企业或同一年度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不配合交易所抽检或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抽检费用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册企业交割品牌长期停产(3年及以上)未向交易所说明情况的,暂停注册资格满5年且未向交易所申请恢复的或注册企业未按要求配合交易所提供交割商品管理所需材料,在交易所寄送监管通知后,仍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说明的,视为主动放弃交割资格。

第九条 注册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形式;

(二)注册商品包装、标识及标牌等发生变化;

(三)经交易所认可的企业集团内部注册商标变更、更换的;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注册企业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注册资格,但应配合交易所做好相应的过渡和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时,注册企业应当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注册企业造成交割商品质量问题的,注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729实施。

 

附件:1. 承诺书

2. 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申请登记表

3. 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注册质量监测检查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