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4号
当事人:
王丽琴,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1969年出生。
林晓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1995年出生。
2025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王丽琴、林晓靖分别使用各自本人账户在我所期货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所决定:
1.给予王丽琴、林晓靖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王丽琴、林晓靖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