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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2026〕33号
 

  当事人: 

  刘烈军,男,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1982年4月出生。 

  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5日,刘烈军操纵自己账户与吴光宇账户在氧化铝、天然橡胶期权合约上存在实施事先约定的相互交易、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所决定: 

  1.给予刘烈军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刘烈军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