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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及其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间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第五条 需要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等机构 (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办理申报等手续开户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证明企业现货经营规模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现货仓单、库存证明、加工订单、购销合同、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等;

(三)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的交割或者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第十条 需要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机构办理申报等手续,由开户机构审核后,按照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证明企业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书、现货仓单、库存证明、加工订单、购销合同、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等;

(三)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的交割或者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 交易所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将按照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交割库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者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三条 取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将参照已取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该品种限仓制度规定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通过申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将按取得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执行。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 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交易持仓,或者按照要求通过确认持仓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十五 相关品种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临近交割期整倍数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 取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进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作为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七 期权行权时,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转化为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十八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十九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期权、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以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以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报告现货、期货、期权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调整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取消或者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超过取得(或者设定的额度标准)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二十 取得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取得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二十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照先一般持仓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

二十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现货市场和持仓情况随时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对其已取得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以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交易持仓按一般持仓处理或者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88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