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规定,金含量以杂质减量法确定,所需测定杂质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杂质元素:
牌 号 |
化学成分,% |
|||||||
Au,≥ |
杂质含量,≤ |
|||||||
Ag |
Cu |
Fe |
Pb |
Bi |
Sb |
总和 |
||
Au99.99 |
99.99 |
0.005 |
0.002 |
0.002 |
0.001 |
0.002 |
0.001 |
0.01 |
Au99.95 |
99.95 |
0.020 |
0.015 |
0.003 |
0.003 |
0.002 |
0.002 |
0.05 |
其他规定按GB/T 4134-2021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
(4)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
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