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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3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铸造铝合金,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8733-2016383Y.3JIS H 21182006AD12.1的规定,且符合以下规定:

1)铅含量不高于0.1%

2)针孔度应符合或优于二级;

3)夹渣量应满足K0.2

4)铸锭断口组织应致密,不应有熔渣及夹杂物。

2、交割的铸造铝合金为锭。每锭重量为6KG±1KG

3、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当附有质量证明书。

4、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60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5、铸造铝合金交割以净重进行计量。每一标准仓单的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6、标准仓单应当由交易所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