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董洋,籍贯陕西省,1997年出生。
2025年6月19日,董洋与董洋所控制的另一账户在白银期权ag2512P9300合约、镍期权ni2507C150000合约上相互交易,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董洋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董洋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3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