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割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交割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交割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或者专业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堆场、库房或者储罐等存放场所有一定规模,具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消防、监控、计量等设施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料油交割库的,除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开展相应商品仓储业务资质。申请保税交割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保税仓库经营资质。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割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码头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燃料油交割库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计量人员资质证明。
商业银行申请交割库的,应当提供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材料。
第六条 交割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交割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割库协议。
第七条 申请单位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交割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三)交割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四)办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户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交割库申请放弃交割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交割库资格的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交割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转为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十条 交割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交割库,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割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交割库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交割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商品存放场地,按交易所有关要求进行储存堆放,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八)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交割库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燃料油交割库除履行前款义务外,还应当根据核定库容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油罐,确保期货油品与现货油品分罐储存,且配合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进行质量和数重量的检验。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一节 商品日常管理业务要求
第十三条 交割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交割库应当配合货主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应当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交割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账、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交割库应当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交割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交割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记、核销资料账册、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
第十九条 商品过户。过户应当做好记录和料账的登记、核销工作。
第二十条 交割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当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二节 燃料油交割库相关业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 燃料油交割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油品计量。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尺、地衡、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具备有效合格检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燃料油交割库的计量工作人员应当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并遵守计量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油品入库是油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油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油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货主及时、准确地接收入库油品,手续清楚,责任分明。
(二)油品验收。燃料油交割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油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对油品的质量、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入库、登账、立卡、建立油品档案。
(三)油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燃料油交割库应当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二十四条 油品计量交接:
(一)油品交收以油罐计量为准,出库量在交易所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二)交割库陆地发油时,以交割库地衡计量数或计量仪表实测数为准(使用电子汽车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交割库作业时,交割库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代表对油品数重量、质量、收付油速度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取样、封样。计量交接结束后应当做好作业中的计量和盘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燃料油交割库收发油品的溢短量应当控制在±3%以内。
第二十六条 油品交收过程中发生的溢短量应当由燃料油交割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进出库交收完成日的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入出库油品的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应当由货主选择指定检验机构完成。燃料油交割库对货主选择的指定检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选择指定检验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确定。燃料油交割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和计量。
第二十八条 燃料油交割库应当承担不同批次质检合格的油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不合格所产生的责任。
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和责任划分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燃料油交割库应当承担油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因管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损耗。
货主应当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损耗补偿标准补偿燃料油交割库。
第三十条 货主应当根据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的差异,将申报押金差额补偿燃料油交割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燃料油交割库应当为核定库容的期货储存油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燃料油交割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燃料油交割库发生各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期货油品安全、入出库操作以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
燃料油交割库的入出库操作和期货油品的储存期间,发生油品溢出、泄漏、排放或者任何其他环境污染的,燃料油交割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开展必要的控制和清理作业,并应当立即将上述溢出、泄漏、排放和作业情况等通知相关环保部门和交易所。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任何判决、索赔或者费用,燃料油交割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油品出库时,燃料油交割库应当对出库油品升温,出库温度不得低于35摄氏度。
第三十四条 油品进库前出库后,燃料油交割库应当确保管线处于相同状态,保证油品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油品出库应当根据货主意愿,或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和数重量的检验或由燃料油交割库进行检验。发货完毕后,燃料油交割库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节 黄金交割库相关业务要求
第三十六条 黄金交割库的日常业务分为四个部分:黄金入库、黄金保管、黄金出库和黄金调运。
第三十七条 黄金入库是黄金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黄金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黄金接运。库外黄金入库手续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或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手续应当清楚,责任应当明确,遇有货证不符、数量短缺等现象的,应当做好记录,分清责任、照章处理。
(二)黄金验收。黄金交割库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入库黄金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各要素填制是否无误;以实物上的企业标识、块号、标号成色、规格与相应单证明细核对,逐一做好复核核对标志。同时,按交易所规定对金锭逐块进行计量检验,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黄金,黄金交割库应予拒绝入库。黄金交割库应妥善保留好各入库单证。
(三)黄金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黄金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账、立卡、建立黄金档案,并根据交易所规定的操作流程签发标准仓单。
第三十八条 黄金出库时,黄金交割库根据提取黄金货主需要可开箱核对,开箱时提取黄金货主和黄金交割库双方应在监控器下共同进行开箱核验,提取黄金货主需要逐块检重时,应做好复磅纪录。
第三十九条 黄金调运是黄金交割库根据交易所的调运指令,将用于实物交割的黄金从调出金库运至调入金库。黄金交割库应根据交易所另行规定的有关黄金调运规范做好黄金调运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交割库应当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割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交割库为会员、客户服务的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交割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交割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交割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交割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交割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交易所交割库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交割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由于交割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割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