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仓单按照交割库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交割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厂库标准仓单的管理规定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厂库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商品完税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第二章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第四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六条 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当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七条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账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
会员和交割仓库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第十条 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主名称(全称);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可以用于交割、作为保证金使用、质押、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有价证券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四条 货主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关于入库申报应当缴纳入库申报押金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第十六条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交割仓库发货。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七条 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八条 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当复核仓单数据。
第十九条 标准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标准仓单所有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对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验收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
第二十条 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应当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二)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应当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第五章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质押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该标准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准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二条 出质人应当在与质权人另行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编号,并将质押合同副本提交交割仓库留存。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进行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
(一)出质人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二)交割仓库依据质押合同副本审核质押登记申请。
(三)质权人确认质押登记申请。质权人可以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四)仓单质押登记。交割仓库应当对已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
保税标准仓单的质押,还应当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质押期间,交割仓库应当在标准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解除标准仓单所外质押登记流程如下:
(一)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
(二)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三)出质人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可以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保税标准仓单的解除质押,还应当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割仓库应当将其已签字盖章的标准仓单质押清单和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清单交付出质人和质权人。
第二十七条 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标准仓单质权人(债权人)未受到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依据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实现质权。
第六章 标准仓单的所外转让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可以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二十九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的,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结算,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结算。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转让申请。卖方输入品种、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转让确认。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
(三)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
(四)买方按双方约定交付货款。
(五)卖方释放标准仓单。卖方收款后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
第三十一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应当通过会员进行。其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客户转让申请。卖方客户输入品种、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的客户编码和名称、卖方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客户转让确认。买方客户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买方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
(三)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
(四)交易所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并收付货款。
(五)交易所释放标准仓单。
会员在14:00之前提交的转让申请,交易所在当日完成转让程序,会员在14:00之后提交的转让申请,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转让程序。
第七章 标准仓单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仓单所有人如需修改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和块数等数据,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或块数变更申请。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后,完成数据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交割仓库如需移动标准仓单所属商品的货位,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交割仓库移动货位后应当通知仓单所有人,并及时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修改对应仓单的货位数据。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后,仓单所有人应当重新质检。仓单所有人在商品重新质检后,向交易所提交质检日期变更申报,在交易所审核新的质检证书后,交割仓库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变更对应标准仓单的质检证书和质检日期。
第八章 标准仓单的冻结和锁定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手续由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的申请人应当持有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交割仓库审核无误后,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施对相应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
标准仓单冻结期间,交割仓库应当封存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解除冻结后,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处置相关商品。
第三十六条 交割仓库冻结和解冻标准仓单应当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如果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之间产生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其他纠纷,尤其是标准仓单的权属纠纷,交易所可以经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将相应的标准仓单锁定,直至纠纷解决。
第九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所有人提货或者申请将其标准仓单转为在库现货,由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标准仓单作废是指标准仓单的所有人对交割仓库签发的已生效的标准仓单除重量、件数、块数、货位、质检日期以外的数据有异议,提交标准仓单作废申请,经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注销对应标准仓单的过程。
第四十条 作废的标准仓单如需生成相对应新的标准仓单,应当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标准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货交割,仓单所有人应当在标准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否则,逾期提货者应当与交割仓库另行签订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第四十二条 标准仓单所有人提货时,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交割仓库在审核后予以发货。交割仓库的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一)自行到库提货的,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二)委托第三方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委托的提货单位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三)委托交割仓库代为发运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认可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四十四条 商品出库时,交割仓库应当制作标准仓单出库清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标准仓单账户的开户流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等具体规定参见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的操作手册。
第四十八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厂库交割管理办法》对厂库标准仓单未尽事宜,参照仓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