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丁涛,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1992年出生。
董明,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1976年出生。
2023年10月,丁涛和董明账户在我所期权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所决定:
1.给予丁涛、董明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丁涛、董明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3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