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螺纹钢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质量应当符合GB 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牌号为HRB400E的有关规定。
(2)交割螺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国标GB 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3)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
(4)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5)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6)螺纹钢交割以理论计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 。
(7)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根据上期发〔2024〕116号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