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厂库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的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厂库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的,从事交易所规定品种生产或贸易业务,为交易所规定品种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提供厂库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地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厂库分为生产类型的厂库和贸易类型的厂库。
第四条 厂库的申请和审批、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等规定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交易所批准的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二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六条 申请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需向交易所提交厂库标准仓单签发预报。预报内容包括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列明的品种、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仓单数量等。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厂库提供担保
厂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与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的银行履约保函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当商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先前确定的担保。
第八条 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并且厂库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情况下,在三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签发
厂库接到交易所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按相关程序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条 期转现生成厂库标准仓单流程
厂库作为卖方,通过将厂库标准仓单直接签发给买方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
(一)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厂库和买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同时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号,经交易所批准进行期转现。
(二)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代为平仓。
(三)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厂库标准仓单由厂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流程,直接签发给买方。
第三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流转
第十一条 厂库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但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十二条 厂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的流程,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中有关交割流程相同。
第十三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在仓单持有期间,需向厂库支付仓储费;在货物出库时,需向厂库支付出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和调整。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十四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申请提货或者将厂库标准仓单转为在库现货(相关现货协议由厂库和货主自行协商签署),并由厂库办理厂库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十五条 日发货量的规定
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货主的提货申请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溢短结算
出库商品重量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商品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厂库与货主自行结算,协商不成的,厂库按照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日当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与货主进行结算或者按照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委托厂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厂库发货无误。
第十九条 货主提货时,应与厂库结清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厂库应保证出库商品的数量、质量、生产日期或者到港日期等符合交易所期货合约以及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厂库应当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记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货主提货、厂库发货以及违约处理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无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货申请的时候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由双方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视同转为现货,不再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协议。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有效期的规定
厂库标准仓单的交割有效期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厂库标准仓单超过交割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货交割。货主应当在厂库标准仓单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提货或者转为在库现货,并注销厂库标准仓单。厂库标准仓单超过有效期的,对应商品转为现货,厂库标准仓单自动注销。提货方式由厂库与货主另行协商确定,不再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后,厂库可向交易所申请调整担保数额。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争议处理
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库标准仓单和交割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