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包括天然橡胶“保险+期货”业务和“稳产行动”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本办法所称“稳产行动”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与农垦等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为农民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 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要求
第五条 开展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
(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
(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参与“保险+期货”业务的保险机构需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确保“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投保、理赔等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参与“稳产行动”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需直接从事天然橡胶种植、收购、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参与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的服务对象需直接从事与业务品种相关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交易所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一般以“项目制”开展。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方案、发布通知、立项申报、立项评审、立项结果通知、签订协议、项目管理和宣传、结项评审、费用支付、项目总结等环节。
第九条 交易所每年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制定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年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方案相关内容以申报通知的形式向期货公司发布。申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品种、时间节点、申报要求、支持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交易所按申报通知组织具备资质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进行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立项申报。立项评审通过后,交易所以正式函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向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通知立项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交易所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支持方式及内容、违约责任等。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通知要求以及书面约定协议等有序组织开展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对项目开展进行过程管理,并有权要求项目承办单位提交保险保单、被保险人明细、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对冲交易记录、理赔清单等材料,同时将不定期问询业务运行情况或开展实地检查。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运行到期的项目进行结项评审,根据书面协议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结项评审材料。
第四章 支持方案
第十四条 交易所通过费用支付或其他形式对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 交易所在申报通知中明确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的具体支付方式,在入选通知中明确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的费用支付标准。费用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确定。
“保险+期货”项目费用支付标准包括场外期权结算金额、场内对冲盈亏、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税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占支付金额的比例在申报通知中予以规定),项目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入选通知中规定的金额上限。
“稳产行动”项目费用支付标准包括场外期权结算金额、场内对冲盈亏、税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占支付金额的比例在申报通知中予以规定),项目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入选通知中规定的金额上限。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符合结项标准且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若发现项目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风险隐患,交易所可对项目承办单位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立项申报、取消立项资格、调减或取消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实施效果未达要求或明显低于平均水平的项目,交易所可以对项目承办单位采取评审扣分、调减支持资金、暂缓新项目申报等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天然橡胶支农专项工作相关文件资料,保险机构保存文件包括保险保单、投保清单、理赔清单等,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存文件包括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场外期权交易结算单、对冲交易记录等,上述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交易所可以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